基金不托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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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不是银行储蓄,从法律角度来说,它本质上属于一种资产管理产品(和信托、资管计划一样)。这种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作必须合规并且严格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 。根据137号文规定,“开放式基金采取委托托管方式”,同时明确“采取委托托管方式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受托管理。”由于证券公司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资质且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对于资金安全的把控能力更强,因此目前市面上的公募基金基本都是由券商来托管的。 但并非没有例外。比如之前市场上出现过一些基金公司自己直接做投资的公司型基金(俗称“自家钱袋子”),这些基金因为公司自身拥有足够多的资源满足投研需要而无需外聘投资经理,所以就没有选择托管机构。当然,现在这样的“自家钱袋子”已经很少了,基本被券商托管的基金所取代。

另外就是一些定制类的基金,往往也是由客户和基金公司协商确定是否托管以及具体的托管安排。例如某客户有一笔闲置资金,希望委托给基金公司代为投资,但由于该笔资金量较小,不足聘请专业投资顾问的费用,于是基金公司与客户的利益在托管与否及如何托管上很难达成一致——因为一旦不托管,将难以确保基金公司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 clients' money;而如果要托管,那么基金公司和客户双方都要支付一笔成本(虽然相对小额但毕竟存在),更何况还要寻找合适的托管人并签署相应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成交易,基金公司往往会做出一定的让步,如降低基金的管理费率或者增加对基金公司的激励费用以使总的成本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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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托管主要存在三个原因:一是基金不发生清算交收,不存在基金资产被挪用的风险。二是基金管理人可将投资行为与估值核算行为相分离,以实现内部牵制的目的;三是由于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主要是对基金投资行为的事后核对,当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时对资产进行短期挪用时,托管人很难对此进行有效监督,而且往往也不愿就此与管理人产生纠纷而影响托管费收入,由此导致实际上的“托管不托”现象,致使托管制度流于形式。

对于运作规范、信誉度高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尝试不设托管人,既可以降低基金的运作成本,又能避免存在托管形式而无实际托管效益问题。从境外基金市场的实践看,不少基金并不实行托管制度,如在美国由投资公司管理的基金中,被独立托管的基金不到四分之一,在英国和日本也不需要对基金强制实行托管制度,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基金的持有人对基金具有直接的所有权。在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一些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实为一体,由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充当基金的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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